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无毒无害”的网络产品

Fri Dec 15 15:26:41 CST 2023

家住山东的林女士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因为工作忙,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近期沉迷网络,经常在手机上打游戏,一打就是好几个小时。

“我发现孩子在用家长的手机玩游戏,青少年模式起不到什么作用。”更让林女士担心的是,她发现女儿玩的游戏中充斥着很多暴力元素,游戏平台还会诱导孩子充值购买皮肤和装备,“对这些游戏平台应该有更多的监管和约束。”

林女士的期待在《条例》中有了回应。《条例》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多点要求,例如“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组织研究所所长郭开元指出,对网络产品的提供者缺乏监管和约束,是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突出问题之一。“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才算是在源头做好了工作,更大限度地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条例》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约束和监管。那么,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如何积极作为,真正向未成年人提供“无毒无害”的网络产品?

郭开元认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强化自我监管,提高社会责任感,通过正面引导和负面惩罚的方式,持续净化网络内容生态,构建优质网络环境。也应该鼓励用户创作优秀作品,丰富网络内容类型。

“调研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对于网络信息和资料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说,因此需要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进一步丰富内容和种类,提升文化产品质量,注重不同领域知识的引入和推荐,便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查找和学习。

同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创作优质作品,使未成年人由网络产品的消费者转变为网络产品的生产者,适应数字时代对未成年人素质提升的要求。

“现在网络产品的提供者,有很多只顾到自身利益,没有考虑到社会责任。”常州市金沙高级中学原校长张耀奇认为,网络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有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能只顾商业利益。

楼壮丽表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避免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等忽视儿童利益,落实好《条例》中提到的“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等具体举措,提高技术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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