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

Thu Aug 18 09:51:59 CST 2022

    □记者杨璐

    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6条,分别在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部署。

    养老服务应纳入地区发展规划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部分失能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可享受补贴

    《条例》提到,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公园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养老机构收取押金应专户存储

    《条例》要求,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

    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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