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发布 每年组织1次健康体检

Fri Oct 22 17:11:21 CST 2021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2008年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形成《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体检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办法》结合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生常见健康问题,适当调整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和可选择项目。基本项目包括形态指标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眼科检查、口腔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可选择项目。

《办法》细化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办法》规定,在获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个体报告单、学校汇总报告单和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均应当于《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相关工作。

《办法》细化完善健康体检机构的机构条件、人员要求、场所设置和仪器设备等。明确健康体检机构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体检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体检场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Ⅲ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留存和运输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健康体检所需的仪器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办法》增加质量控制与感染管理、信息管理与安全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对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发布相关数据。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发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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